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个人保护“非遗”可给予奖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合理开发“非遗”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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