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突出了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不同的措施,对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法律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明确,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根据本法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保证政府作出的决定既有社会公信力,又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法律规定,在“非遗”名录建立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并征求公众意见。

点赞(309)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