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文创和会展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文广新局,市非遗保护中心: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办法》已由市文广新局201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办法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月23日
附件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加强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有效保护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对象)本办法的评估对象为成都市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是指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单位”是指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认定并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评估内容)成都市及各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结合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的保护传承工作报告以及日常调研、检查情况,重点对成都市市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项目传承发展情况。主要包含项目传承人数量和结构情况;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程度情况;有关企业或单位生产情况;融入现代生活情况;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影响力等内容。
(二)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主要包含项目保护单位制定和落实项目保护措施情况;建立项目档案情况;收集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情况;开展传承人培养和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支持等传承教育情况;开展传播推广活动情况;保护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情况;开展项目研究情况;使用项目保护资金情况;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时代审美和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情况;向文化主管部门汇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情况等内容。
(三)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主要包含传承人的技艺水平情况;在相关领域内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情况;授徒传艺情况;参与项目传播推广活动情况;收集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情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情况;健康及遵纪守法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评估标准)详见(附件:“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评分标准”)。
第五条 (评估得分)最终评估得分由两部分分值组成,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或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评分系数为0.3,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的评分系数为0.7,两项得分相加为最终得分。
第三章 评估管理
第六条 (评估部门)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的评估管理工作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评估时间)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每两年开展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的评估,具体时间为每双年的第二季度。
第八条 (评估原则)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的评估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报告)成都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保护传承工作情况报告报送至所在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市直属项目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直接将报告报送至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十条 (初评)各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双年3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所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两个年度保护传承工作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含每个项目的评审得分)报送至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于每双年3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完成市直属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上两个年度保护传承工作的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含每个项目的初评得分)报送至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十一条 (评估会议)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召开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委员会会议,依据各区(市)县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报送的报告和初评结果,并结合实际考察,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对成都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发函至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终评)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和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确定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等级,包含项目传承发展情况评估等级、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等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等级。
第十四条 (评委组成)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专家不少于5人、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人、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1人。
第十五条 (回避条款)评估委员会成员与成都市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相关单位或个人存在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或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视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等级)项目传承发展情况、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的评估分为良好、一般、较差、濒危/差4个等级。
(一)良好:评估总分80—100分;
(二)一般:评估总分60—79分;
(三)较差:评估总分30—59分;
(四)濒危/差:评估总分0—29分。
第十七条 (结果上报)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评估结果以及今后采取的保护传承措施等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结果运用)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评估结果,采取评选示范项目和示范保护单位、资金奖励、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抢救性记录、责令整改、撤销和调整保护单位、撤销代表性传承人称号、项目退出等相应措施。
(一)项目传承发展情况评估结果为良好,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将其确定为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项目;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结果为良好,采取的保护措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工作成果突出,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将其确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单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或政策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结果为良好,培养了较多的后继传承人的,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二)项目传承发展情况、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或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结果为一般或较差,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责令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工作方法和保护措施,并加强指导。
(三)项目传承发展情况评估结果为濒危,或项目保护单位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结果为差,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责令项目保护单位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可依照程序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和调整项目保护单位;对因客观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项目濒危结果的,将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和政策支持或予以退出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评估结果为差,第一次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令该代表性传承人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指导,第二次则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对于因年龄或健康原因导致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履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应被保留,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增补其所传承的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于受到国家法律刑事处罚的,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评估参考)各区(市)县文化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权责清单)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项目保护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详见《成都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传承情况评分标准(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级别:
保护单位名称: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得分 |
||
|
1 |
项目传承人数量和结构情况 |
40 |
传承人1000人以上 |
40 |
|
|
|
传承人100~999人 |
35-39 |
|
||||
|
传承人20~99人 |
30-34 |
|
||||
|
传承在3~19人 |
大多身体健康 |
25-29 |
|
|||
|
大多老弱多病 |
20-24 |
|
||||
|
传承人2人及以下 |
身体健康 |
10-19 |
|
|||
|
老弱多病 |
0-9 |
|
||||
|
2 |
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 程度 |
20 |
保持完整,能完整再现 |
16-20 |
|
|
|
保持较完整 |
11-15 |
|
||||
|
保持不完整 |
2-10 |
|
||||
|
3 |
有关企业或单位生产 情况 |
15 |
有关企业或单位10家以上 |
14-15 |
|
|
|
有关企业或单位3~9家 |
生产情况良好 |
10-13 |
|
|||
|
生产情况较差 |
7-9 |
|
||||
|
有关企业或单位2家及以下 |
生产情况良好 |
5-6 |
|
|||
|
生产情况较差 |
1-4 |
|
||||
|
4 |
融入现代 生活情况 |
15 |
较好地融入现代生活,能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看到 |
11-15 |
|
|
|
一定程度上融入现代生活,能够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见到 |
7-10 |
|
||||
|
没有融入现代生活 |
3-6 |
|
||||
|
5 |
在成都市 范围内的 影响力 |
10 |
是成都市的文化名片,在成都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
8-10 |
|
|
|
为成都市民所熟悉,在成都市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
4-7 |
|
||||
|
现在在成都市民中的知晓率很低,影响较小 |
1-3 |
|
||||
|
合计 |
|
|||||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传承情况评分标准(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名称:
保护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得分 |
||
|
1 |
制定和落实项目保护措施情况 |
5 |
制定有专门的项目保护措施,并较好地落实 |
3-5 |
|
|
|
制定有专门的项目保护措施,但落实情况一般 |
1-2 |
|
||||
|
未制定专门的项目保护措施 |
0 |
|
||||
|
2 |
建立项目档案情况 |
5 |
建立有项目档案,资料规范、清晰 |
3-5 |
|
|
|
建立有专门的档案室,但资料不够规范 |
1-2 |
|
||||
|
未建立项目档案 |
0 |
|
||||
|
3 |
收集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情况 |
5 |
收集有100件以上 |
5 |
|
|
|
收集20-99件 |
3-4 |
|
||||
|
收集1-19件 |
1-2 |
|
||||
|
未收集 |
0 |
|
||||
|
4 |
传承教育情况 |
传承人培养情况 |
20 |
培养了10名以上的传承人 |
17-20 |
|
|
培养了3-9名传承人 |
11-16 |
|
||||
|
培养了1-2名传承人 |
6-10 |
|
||||
|
开展了传承人培养相关工作,但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培养出传承人 |
1-5 |
|
||||
|
没有开展传承人培养相关工作 |
0 |
|
||||
|
为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支持情况 |
7 |
提供资金、场地、设施设备支持 |
5-7 |
|
||
|
提供了某一项支持 |
1-4 |
|
||||
|
未提供支持 |
0 |
|
||||
|
5 |
开展传播推广活动情况 |
8 |
参与10次以上的传播活动 |
6-8 |
|
|
|
参与1-9次传播活动 |
3-5 |
|
||||
|
未参与任何传播活动 |
0-2 |
|
||||
|
6 |
保护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情况 |
5 |
对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保护得较好 |
4-5 |
|
|
|
对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保护得一般,或项目已无依存的文化场所 |
1-3 |
|
||||
|
对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
0 |
|
||||
|
7 |
开展项目研究情况 |
5 |
开展了相关研究,并有出版物等研究成果 |
3-5 |
|
|
|
开展了相关研究,但尚无研究成果 |
1-2 |
|
||||
|
未开展项目研究 |
0 |
|
||||
|
8 |
使用项目保护资金情况 |
10 |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并产生了实际效益 |
7-10 |
|
|
|
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资金,但效益不明显 |
3-6 |
|
||||
|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不规范行为 |
0-2 |
|
||||
|
9 |
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符合时代审美和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情况 |
20 |
开发有多种产品或服务,且均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应 |
15-20 |
|
|
|
开发有一种以上的产品或服务,且取得了较好的市场反应 |
10-14 |
|
||||
|
开展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工作,但成效一般或尚不明显 |
5-9 |
|
||||
|
未开展新产品或服务的开发工作 |
0-4 |
|
||||
|
10 |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情况 |
7 |
积极配合且圆满完成了任务 |
5-7 |
|
|
|
较配合,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任务 |
2-4 |
|
||||
|
配合不好 |
0-1 |
|
||||
|
11 |
向文化主管部门汇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情况 |
3 |
主动向文化部门汇报保护传承工作 |
3 |
|
|
|
未向文化部门汇报保护传承工作 |
0 |
|
||||
|
合计 |
|
|||||
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传承情况评分标准(代表性传承人)
传承人姓名:
传承项目:
|
序号 |
评估内容 |
分值 |
评 估 标 准 |
得分 |
|
|
1 |
技艺水平情况 |
20 |
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或有对应职称,获得多个国家级或世界级权威奖项 |
18-20 |
|
|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或有对应职称,获得多个省级以上权威奖项 |
15-17 |
|
|||
|
成都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有对应职称,获得有市级以上权威奖项 |
10-14 |
|
|||
|
无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对应职称,但获得了多个市级以上权威奖项 |
5-9 |
|
|||
|
2 |
在相关领域内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情况 |
10 |
在相关领域内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号召力 |
8-10 |
|
|
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
4-7 |
|
|||
|
在相关领域内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较小,甚至有一定争议的 |
0-3 |
|
|||
|
3 |
授徒传艺情况(有明确、稳定的师承关系,能够完全掌握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人员;进校园、进社区的普通受众除外) |
35 |
个人积极投入培养了10名以上的传承人,或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培养传承人 |
33-35 |
|
|
在保护单位或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培养了10名以上的传承人 |
30-32 |
|
|||
|
培养了6-9名传承人 |
25-29 |
|
|||
|
培养了3-5名传承人 |
20-24 |
|
|||
|
培养了1-2名传承人 |
15-19 |
|
|||
|
努力开展传承工作,但确因客观原因未能培养出传承人 |
10-14 |
|
|||
|
没有培养传承人 |
0-9 |
|
|||
|
4 |
参与传播推广活动情况 |
15 |
参与20次以上的传播活动,或者长期在学校从事课堂授课的,或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参与传播活动 |
11-15 |
|
|
参与10-20次传播活动 |
7-10 |
|
|||
|
参与4-9次传播活动 |
4-6 |
|
|||
|
参与1-3次传播活动 |
1-3 |
|
|||
|
没有参加任何传播活动 |
0 |
|
|||
|
5 |
收集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 |
10 |
收集了较多项目相关的实物和资料 |
6-10 |
|
|
收集有项目相关的实物和资料但数量不多 |
1-5 |
|
|||
|
没有收集项目相关的实物和资料 |
0 |
|
|||
|
6 |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情况 |
10 |
积极配合且较好完成了任务 |
7-10 |
|
|
较配合,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很好完成任务 |
1-6 |
|
|||
|
不配合 |
0 |
|
|||
|
合计 |
|
||||
备注:
上述评分标准所述“确因身体原因”是指代表性传承人因生病、意外等原因导致在该评估周期内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情况。
对于因年龄或健康原因导致丧失了行为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受到国家法律刑事处罚的代表性传承人,不适用于以上评分标准。
附件:成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工作评估办法(含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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