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都市正式启动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除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个人外,此次申报工作将传承团体和传承群体纳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范畴。

 

看条件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自愿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长期从事某项成都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实践,熟练掌握该代表性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2积极开展该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

3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该项目的传承实践工作5年及以上;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德艺双馨;

5已被认定为区(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含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非遗项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在该代表性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

5.该非遗代表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

6.在评审或者公示期间有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7.从事非遗资料搜集、整理、研究、宣传和营销推广,不直接从事传承实践活动的;

8.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9.已在成都市或其他地区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

10.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

1.由2名及以上自然人构成,长期保持一定的规模,代表性成员分别掌握某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践的重要环节或核心技艺,相互间不可或缺、角色明确,有较为稳定的合作分工传统和团体意识;

2.该团体长期从事某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在项目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3项目所涉及的每一角色或行当原则上只推荐申报1名具有代表性的成员;

4.传承团体代表性成员纳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体系,需满足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推荐)条件要求(已认定为区(市)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条款除外)。

不得被推荐或申报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成员情况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得被推荐或申报情况。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

 

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愿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

1由一定规模的公民构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对某项具备集体性或群体性传承特征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长期的传承实践;

2.该群体在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得到广泛认可;

3.该群体有代表性人物或组织负责管理和领导。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被推荐或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在评审或者公示期间有书面反对意见,经查证后不能排除反对理由的;

3.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推荐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况。

 

看重点

1.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和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团体侧重在非遗代表性项目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总体年龄较大的项目中推荐申报;

2.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侧重在民间文学、民俗等具备集体传承和大众实践特征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推荐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群体享受荣誉称号,不发放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此次申报推荐工作截止时间为202293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请认真阅读申报规程了解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积极参与申报。

 

 

第七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规程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