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1日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卜楞寺保护与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自此,被誉为“世界藏学府”的拉卜楞寺被专门立法保护了。
条例规定,寺院的所有文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属于保护对象。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调用、移动、交换寺内文物。在寺院保护范围内进行修缮时,应当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依法办理有关审批事项。修建项目由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形式、高度、风格、色调等要与寺院建筑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条例特别规定,在寺院保护区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影视专题片的,拍摄单位应当征得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审批权限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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